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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成
联系方式:023-42822798
注册时间:2013-07-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998号
简介: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执业)、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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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林佳杨英武与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7民初3437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英武、匡林佳与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英武、匡林佳、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陈祎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英武、匡林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2月17日起至被告对原告房屋整改完成并经原告验收合格之日止之间的物管费。(物业费是3.5元/㎡/月,房屋面积是139.78㎡)从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5月8日,物业费大约是7317元;2、判令被告立即整改原告家(天玺一品×号的房屋质量问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上旬,被告的一员工电话通知原告可以对原告购买的天玺品一期×号的房子在2019年2月14日就可以接房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去了接房现场,简单办理了相关手续,原告就跟一位被告的物管员一道去现场验房并发现了一些问题。该物管员在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楼意见书”上记录了原告在房屋验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当时原告告知物管员,开发商(被告)整改好后请及时再通知原告接房。一年多过去了,原告一直没有接到开发商整改好告知原告可以接房的电话或信函。近期准备装修新房,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去现场查看开发商仍然未把房屋的质量问题整改到位,主要问题有:1、一楼卧室(老人房)靠近外面梯步的墙面因浸水被开发商敲开水泥(大约0.3㎡),一直没有补上新的水泥(见附件2);房屋正面两侧各一个落水管直接插在门前花园泥土里,土里无引流管道将落水管里的雨水引入雨水井里;3、二幢×单元负二楼车库进电梯间的梯步处浸水,路面潮湿易滑倒。现场与开发商一工作人员陈昊沟通无果,原告就以开发商未达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签字接房。后原告就打电话向合川区建委的质检站办公室进行了投诉。但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业主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接房的流程是:开发商建好房屋产品,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后,通知业主接房,业主现场查看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对问题进行整改好之后,再通知业主查看整改是否到位,如果整改好了,物业费就从整改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本案中,开发商在整改期间或整改完成后,一直未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也不清楚开发商整改是否到位,直到原告准备打算装修房屋才发现还有质量问题。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至交付之日起由原告交纳物管费,本案房屋已经交付,应当由原告自行交纳物管费;2、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有3点,只有第1点关于老人房墙面浸水,被开发商敲开墙面是原告专有问题,其他问题是涉案房屋共有部分的质量问题,原告仅能对第1个问题提出整改,无权对其他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2017年12月28日,原告杨英武、匡林佳(作为乙方即买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即卖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998号×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5.29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1335472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房款275472元,余款1060000元由二原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该合同第七条约定,预售商品房的,甲方(被告)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原告)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本商品房交付条件: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后被告为二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二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于2020年5月15日起诉来院,其诉请如前。 另查明,涉案的房屋双方未办理正式交房手续。被告开发建设的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还查明,一楼老人房的墙面已修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英武、匡林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英武、匡林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雪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爽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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