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龙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湛吴法执字第208号
判决日期:2014-12-15
法院: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龙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有存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龙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20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春佩
审判员占国锐
代理审判员梁光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政
判决日期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