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4民初3856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莱斯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583148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6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0年至2017年共计签订14分《政府采购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交通管理系统提供采购服务。现该14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最后一期合同于2018年10月26日验收合格,现该14份合同经验收结算,价款合计69636385.6元均已届清偿期。截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共向原告付款63804897.6元,尚欠原告合同款5831488元未支付。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8569.4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返还109000元,尚欠899569.4元履约保证金未返还,其中800680元履约保证金已经到返还期限,被告未予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在答辩期内,向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案涉14份《政府采购合同》,其上载明大庆市公安局作为买方,莱斯公司作为卖方,由莱斯公司向大庆市公安局就各类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设备若干;关于争议解决方式,14份合同均约定“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方建国
人民陪审员徐建华
人民陪审员金淮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张婉璐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