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7101执保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0)川7101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967225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72255.94元的冻结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72255.9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西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莉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