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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岳曦
联系方式:010-83999812
注册时间:1981-01-0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安装、基础处理、地下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承包项下的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承包国外和外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与主营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机械租赁及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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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71执异714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与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两伊公司对(2020)黑71执99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伊公司称,本案执行中应按照一审判决(2019)黑71民初4号执行,计息时间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事实与理由:1.该公司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应当以判决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基点计算利息。2.安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被黑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伊公司认为上诉属于安能公司自主选择,其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不应将上诉及审理期间算入利息计算时间。3.由于安能公司上诉,致使判决书的执行时间不断延长,安能公司提出的迟延支付加倍罚息的诉求,属于安能公司主观故意造成的迟延支付,应由安能公司自行承担,两伊公司承担延迟支付及加倍罚息的理由不能成立。4.两伊公司与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一案与本案无关。 安能公司称,两伊公司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事实与理由:1.关于利息计算期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工程质量保证金10357357.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因此,利息计算期间应当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两伊公司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而截止目前,安能公司未收到两伊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故两伊公司的异议请求依法不成立。2.关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两伊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依法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安能公司要求两伊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应的计算标准具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安能公司与两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黑71民初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两伊铁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9109000002544账户内存款148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2019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9)黑71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两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能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10357357.45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工程质量保证金10357357.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安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能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黑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两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伊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两伊公司未按期履行。2020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黑71执99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冻结两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9109000002544账户内存款1480万元。2020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20)黑71执9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划两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9109000002544账户内存款11428026.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案外人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神华公司)对本院诉讼保全中冻结两伊公司账户,致使其汇入的639.90万元无法对外支付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黑71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神华公司的异议请求。2020年1月13日,神华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黑71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神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学民 审判员黄晓萍 审判员郭庆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彬 书记员王晓晶
判决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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