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昌圣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23执444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昌圣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24821.66元,已执行到位386549.40元,未执行到位1838272.2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按照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等情况。有车辆登记,经线下核实,早已过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通过线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一宗,协助义务人暂无力履行该到期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鲁1623民初3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杜金亮
审判员赵连辉
审判员刘广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相栋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