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
联系方式:0535-5642374
注册时间:1995-07-14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王街道南环路5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684民初1702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家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法、时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6756.2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长时间存在供货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相关产品,截止到起诉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56756.21元未付。 被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原告系生产反作用杆的专业企业,但因原告供应的反作用杆出现批量断裂,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使用性能,被告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损失的义务。1、原告自2016年11月9日起给被告供应反作用杆总成产品,短短几个月时间,导致批量断裂,经鉴定,工件疲劳断裂的原因是倒角R不符合产品图样要求。说明原告的反作用杆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2、截至2017年9月,给被告造成了高达1375379.50元的损失,即使被告欠原告货款,也应在扣除上述损失后再行支付。3、被告处库存原告反作用杆912根,价款217329.60元。因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被告未继续使用上述反作用杆装配车桥,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原告应自行取回,同时被告亦应在所欠原告的相关货款中扣除217329.60元。 原、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观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反作用杆总成(上下推力杆总成)。涉案部分的业务始自2016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给出的标准,设计总成图纸,并提交被告签字确认。总成图纸下方备注要求:反作用杆带接头总成纵向台架耐久性试验要求:试验载荷-100KN-+100KN;失效循环次数不得低于50000次,刚度衰减率不得超过初始测量值的30%;金属部分要加工良好,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龟裂、焊接部分咬边等缺陷;接头销轴螺栓连接处的调质硬度不低于260HBW;接头销轴表面防腐涂层厚度不大于25um,耐盐雾时间大于72h……。 原告依据总成图纸进行加工并向被告交货,被告验收后,由检验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进料检验章,被告将反作用杆总成装配车桥后向第三方供货。2016年度原告交付被告717614元反作用杆总成,2017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87864.21元。2017年1月份,原告交付被告768892元反作用杆总成,被告尚未付款。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款项1256756.21元。 因2016年11月9日供货后在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出现20多例非正常断裂故障,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决定暂停使用原告生产的反作用杆总成,并在公司网站公告。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制作整改通知,通知中描述:贵公司自2016年11月9日开始供我司SQ99014520174|175A反作用杆总成,目前售后市场已经断裂39根。故障车辆均为青汽牵引车,从返回的3根旧件看,断口较平齐,位置均在直球座与拉杆联接第一道环槽根部。 2017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中载明:自2016年11月8日开始供货,至2017年1月16日,售后市场已出现64根断裂故障。经过我公司对已返回的5个断裂件检验,存在金相、硬度不符合的问题。断口的断裂位置,3个是在接头第一道环形槽根部,一个是在接头台阶,一根因断裂后用户焊接过无法辨认。 2017年2月13日,被告形成会议纪要并邮寄给原告。会议决议内容为:反作用杆接头45号钢正火处理不能满足强度要求,蓬莱宏升将其改为调质状态。接头第一道环槽根部无R角,易导致应力集中出现损坏,蓬莱宏升增加R角或将环槽形状改为波浪形;……。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2017年2月7日会议纪要回复函,表示:关于反作用杆断裂问题,我公司完全按照贵公司图纸要求进行加工,断裂件与产品质量无任何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及利息。被告主张原告制作的反作用杆总成质量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裂,被厂家退货。被告为证实原告制作的反作用杆总成质量不合格,举证:1、2017年2月7日会议纪要决议内容,用以证明双方经过开会讨论,作出决议。原告对决议内容不认可,主张没有参加过此会议,仅在开会之前与被告讨论过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被告认为强度不足需要被告提高标准,即在标准上增加强度,由正火处理改为调质处理。没有讨论过有无R角的问题。因双方意见不一,原告最终没有参会即离开。 2、反作用杆总成图纸及零部件图纸,用以证明反作用杆图纸及零部件图纸由原告设计,零部件图纸在环槽根部设计有R角。被告说明:零部件图纸系断裂出现后2017年1月14日原告通过邮箱发送给被告的。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提出反作用杆总成的质量标准是被告给的,原告按标准设计的总成图纸,总成图纸由被告签字进行了确认。被告举证的零部件图纸是原告此前设计的数个图样中的一个,并未实际使用,最终决定制作时不设R角。 3、烟台市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报告一份,鉴定报告显示:对反作用杆的硬度检验结果为符合产品图样要求。对金相检验结果为未见异常。检验结果:试样断口为应力集中导致的疲劳断裂,应力集中的部位位于环槽底部的倒角R处。分析认定工件疲劳断裂的原因是倒角R不符合产品图样要求。用以证明: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反作用杆倒角R不符合产品图样要求。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提出1、该鉴定系被告单方委托。2、原告至鉴定机构查看鉴定所使用的反作用杆,鉴定机构告知样本已被被告取走,对用做鉴定的反作用杆样本有异议。3、产品图样中总成图纸经过双方确认,原告按该图纸进行加工。但鉴定使用的零部件图纸因原告决定不设计R角而没有使用,因此该零部件图纸没有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 4、断裂反作用杆一根,用以证明原告的加工件质量不合格,出现断裂。断裂位置显示距接头大约7毫米。原告对该件不认可,提出不是其公司制作的加工件。原告提出从该件的断裂位置来看,断裂不是发生在第一道环槽根部,所以该件的断裂与有无R角无关。 原告主张:被告认可欠款数额,应予给付。原告按照被告的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制作加工,被告如主张有质量问题,应当指出不符合图纸中的哪项质量要求。被告主张:根据鉴定报告结论为倒角R不符合产品图样要求,也是断裂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的反作用杆质量不合格,第三方退件及库存件应退回并扣除相关的款项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款1256756.21元及利息(以1256756.21元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1元,由被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王培竹 人民陪审员侯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风明
判决日期
2020-09-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