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603执保388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8月13日、20日和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的存款账户13896032.61元(实际冻结9788.96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云南忠普水电有限公司0.47%(228万元)的股权,持有的国电云南阿墨江发电有限公司6%(1560万元)的股权;已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东方天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400万元)的股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9)川0603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肖忠炜
审判员韩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红梅(代)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