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与闫孝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1102民初11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孝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明,原告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孝翠于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陇西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定西市陇西县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4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1月7日工期85天本合同签订地及法律约束地:定西市安定区”。因此,本案系由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100.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发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立于关于管辖的约定,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甘肃省晟园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利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婕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