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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凤江
联系方式:13511776678
注册时间:2008-08-12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5号丁墙社区北楼(5楼东侧)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备案);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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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91民初1120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宏润公司”)与被告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简称“新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张良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红旗佳园小区(原水岸家园小区)工程延期监理酬金855000元及其自2019年1月1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二、判决被告立即赔付原告因人防未及时验收而被扣押证件造成的损失180000元。三、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淮安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来名称变更为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与原告就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水岸家园小区(后来名称变更为红旗佳园小区)工程监理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该工程监理合同工期为24个月,即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该小区工程于2015年5月15开始进场打桩。同日,原告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驻工地现场,正式开始监理工作。但是,该工程非因监理人原因直到2018年12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导致原告实际监理工期为43.5个月。上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2.3条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专用条件6.2.2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期监理酬金按原合同比例追加。据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延期监理酬金85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法依约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区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存在延期,对于延误工期时间无异议,诉讼前双方已经协商,当时协商金额是60万元,我方认为按照该金额进行履行;二、人防损失不认可,人防证件在人防备案属于原告服务的范围,我方认为原告起诉的延期费用已经包含了相关损失。人防工程在2020年6月底经过验收,目前在人防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新区公司与原告宏润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水岸家园小区,约定监理酬金为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5月1日始,至2017年4月31日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期监理酬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按原合同同比例追加。第4.2.3条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015年5月15日,原告宏润公司作为监理机构进驻工地现场;2018年12月28日,水岸家园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非因原告宏润公司原因工程延期19个月
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延期监理费855000元及利息(以延期监理费8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16元,由被告负担11661元,由原告负担2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2)
合议庭
审判长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蔡佩清 人民陪审员武传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淑瑶 书记员李禹萱
判决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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