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服务到家旅馆与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891民初1866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服务到家旅馆诉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发生的纠纷是由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且该房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与交通路交汇处,属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由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管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体育馆站二楼营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淮安市生态新城富城路36号康体嘉苑C11号楼C11-03室。本案纠纷类型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房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
判决结果
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海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基兰
判决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