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德江
联系方式:023-42701880
注册时间:2011-10-08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希尔安大道
简介:
物业管理(凭资质等级证书执业)。房屋租赁*
展开
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时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7民初771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科物业公司”)与被告丁时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宇、刘其明,被告丁时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科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用2685.2元及违约金2797.3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2685.2元为基数按日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的计算标准及缴纳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五.1.4约定公用水电费按每月每户10元的定额标准收取;五.2.1.1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1.5元/平方米/月;五.3.1.1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每月计收;五.3.1.2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共能源费用按月交纳,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乙方加收应缴纳费用3‰的违约金。同日,被告申请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出具《承诺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持续为江上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该小区×-×-×号房屋业主,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丁时品辩称,被告家里天花板坏了,导致房屋漏水,原告未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原告江科物业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丁时品作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和《【希尔安·江上城】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责任。费用构成如下:……公用水、电费按总表和分表的差额据实摊销或按每月每户10元的定额标准收取;2、费用标准的核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现执行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高层住宅:1.5元/平方米/月;3、缴费办法: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共能源费用按月缴纳。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乙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违约金。4、费用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意见协商进行调整,甲方可向乙方按调整后的金额计收,调整计收前相关信息应由甲方或业主大会以通知、公告等形式预先公布,并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该小区存在伪造消防检查等问题。被告系该小区×-×-×房屋(高层住宅)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7.72㎡。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告开始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物业服务费用系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丁时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共计26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希尔安江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丁时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吴亚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石颖 书记员柳云浩
判决日期
2020-09-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