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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0-3167181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30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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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宗新与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03民初1054号         判决日期:2020-09-16         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宗新与被告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宗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段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建公司承包了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团)工程,并成立龙泉广场工程项目部。2019年7月3日华建公司龙泉广场工程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聘用段宗新为该项目的钢筋工。2019年7月11日下午4点左右,段宗新在施工过程中从两米多高的架子上摔落,随后被送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原淮南矿三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25日,由淮南市建管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原被告等在建管处召开关于段宗新工伤事故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立案决定受理。2020年1月21日因华建公司提出劳动关系异议,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暂对原告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止审理,待司法机关认定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审理。2020年3月3日原告依法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原被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2020年3月31日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华建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工作,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称于2019.7.3进入被告工地工作是虚假的,原告不是被告处员工,根据劳资部发的文件规定,可看出被告没有发放工资的凭证,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工资凭证,工作证等,原告并不是被告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未提供与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在被告处工作的相关证据;综上,原告未在被告处从事钢筋工作,也未有相关考勤,工作出入记录,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请法庭依法驳回。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双方均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的原告妻子程晋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其夫妻关系。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能够达到其证明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的关于段宗新工伤事故协调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单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7.11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系工伤;被告项目经理张明清及技术负责人何章宏到会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施工单位签名,及会议签到簿上签到,并留有通讯记录;会议上协调了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及后续赔偿事宜,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1、该证据上面施工单位经理签字是属实,但是我们公司参与该事故协调会议,是受建管处处理安全事故的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来处理此事,因为伤者确实是从工地上摔了,我们只是按照建管处的要求参与医疗费的赔偿,故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会议;2、不能因为原告在工地受伤了就认定是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要结合相关证据来判断,虽说协调会中说到原告是否是被告工地的员工,也只是为了协调后续问题,我方已付了三万多费用;3、我公司参与会议只是为了处理这个事,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但是处理安全事故与医疗费,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不能反映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提交的出警情况说明原件,证明被告通过上述证据认可了劳动关系,于2019.11.1双方商谈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出警。被告质证:证明观点有异议,该说明只是证明原告去被告项目部反应协商的事情,双方分歧比较大,但是无法认定我们认可劳动关系。本院认证意见:该情况说明是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只能说明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产生纠纷报警的事实。 4、原告提交的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费票据,检查记录报告单,证明原告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全部费用,后续检查费用没给,现仍需2次手术,被告需提供医疗费。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是只能认定受伤的事实,与认定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均有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故本院对部分证明观点予以确认。 5、原告提交的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通知书,工伤认定案件中止通知书,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仲裁申请书,送达回证(原件提交),证明已经受理了工伤认定,因被告提出异议中止了,原告走了仲裁前置程序。被告质证:社保局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而被中止的,中止通知书的内容与原告的第四组证据是相矛盾的;劳动仲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经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6、被告提交的《通知》(原件提交)、照片打印件,证明被告在龙泉广场(老龙眼居住区B1组团)工地现场已尽到告知义务,本单位所有员工出入工地必须经过道闸机,道闸机是要进到考勤系统的,依据此发工资。原告质证:对通知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有编造证据的嫌疑,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定。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的通知及照片互相结合能够证明其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7、被告提交的《考勤信息表》(原件提交)、《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表是工地钢筋班的所有人员,是建管处备案的,其中就没有原告;钢筋工代班段传松的证明,钢筋工宋某某的证明(2原件提交),门岗苏某某的证明,现场安全员朱某的证明,考勤成本统计员李某的证明,生产经理苏某的证明复印件(4原件交社保局了)。原告质证:三性均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该证明应该是由被告整体打印让某些人签名,证人证言要到庭接受询问,否则无法认定真实性,考勤表也无法认定真实性,与我们的会议纪要的证明是相矛盾的。本院认证意见:考勤信息表加盖有“淮南市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务用工一卡通项目管理办公室”印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宋希利、段传松出具的证明均有原件,且部分证言与原告所述一致,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两份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四份证明均系复印件,四位证人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且与华建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不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龙泉广场(老龙眼居住区B1组团)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华建公司,监理单位是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1日下午4点左右,钢筋工段宗新在龙泉广场(老龙眼居住区B1组团)项目施工过程中从2米多高的架子上摔落,随后被送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原淮南矿三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施工单位华建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手术结束后,华建公司未及时缴纳后续治疗费用。2019年7月25日,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工作人员、段宗新家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就段宗新受伤一事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协调结果为华建公司愿意积极为段宗新缴纳后续治疗费用,组织协商解决后续赔偿等相关事宜,若协商不成,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9年12月26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段宗新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华建公司对其与段宗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中止审理,待司法机关认定后再恢复审理。 段宗新与华建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予受理,主要理由是证据不足。段宗新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华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中,华建公司提供了龙泉广场项目部张贴的通知,通知从2019年6月30日起,龙泉广场项目所有人员(包括项目部人员、各劳务班组人员)必须从道闸刷脸进出,即日起工资以道闸考勤机考勤记录为准,无考勤记录无工资。另外,华建公司提供了涉案项目工地钢筋班组2019年7月份考勤表并加盖有“淮南市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务用工一卡通项目管理办公室”印章,该表显示段传松、宋希利是该钢筋班组工作人员,没有段宗新的名字。 另查明:段宗新与程晋云系夫妻。段宗新称与宋希利、段传松系通过干活认识的,在去涉案工地干活前与宋希利说过,但到工地干活没有通过考勤机,没有办理入职手续,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工地也没有发放安全头盔等物品。宋希利是涉案工地的钢筋工,出具证明称段宗新2019年7月10日曾电话询问过涉案工地是否有活,是否需要人,宋希利回复有活、需要人,但不知道段宗新何时到涉案工地上班的,因段宗新没有与其确定要去涉案工地上班。段传松是钢筋工代班,负责考勤上报,出具证明称段宗新没有向其报道,不知道有段宗新这个钢筋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段宗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段宗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勇 人民陪审员刘燕 人民陪审员廖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远华 书记员刘靖怡
判决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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