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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道学
联系方式:023-67682130
注册时间:1999-12-24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镇
简介:
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通用发动机零部件、金属机械及零部件、切削工具、金属铸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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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民初1572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江压铸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地山公司)、张豫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江压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陈松,被告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喜地山公司、张豫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渝江压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润山东方百货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喜地山公司、张豫喜对被告润山东方百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因急需运营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5.5%,并由喜地山公司、张豫喜对润山东方百货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三被告迟迟不肯归还借款。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贵院审查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喜地山公司、张豫喜辩称,对收到借款共计6000万元没有异议,因已超过保证期间,喜地山公司、张豫喜不应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渝江压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6日,渝江压铸公司(甲方)、润山东方百货公司(乙方)、喜地山公司(丙方)、张豫喜(丁方)签订《资金占用协议》,该协议约定,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因急需营运资金周转,向渝江压铸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资金占用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5.5%,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资金占用到期限后一次性归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喜地山公司、张豫喜对润山东方百货公司的该笔借款本金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签订后,渝江压铸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开具编号分别为09419593、09419595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向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开设于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分别转入4500万元、1500万元,共计6000万元。 2018年5月7日,渝江压铸公司通过邮政EMS分别向润山东方百货公司、喜地山公司、张豫喜邮寄催款函,次日,上述催款函均已被各被告签收。 另查明,喜地山公司的股东为张豫喜、李爽,其中张豫喜持有喜地山公司99.87%的股份,张豫喜除在《资金占用协议》丁方处签字以外,还在丙方喜地山公司加盖印章处签字确认。 借款期间,润山东方百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6年1月16日,约定的资金占用期限到期后,润山东方百货公司未归还借款,原告渝江压铸公司遂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资金占用协议》、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催款函、邮政EMS底单及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9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兵 审判员张薇 人民陪审员谭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谢威利 书记员张天珍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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