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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敦文
联系方式:13872330278
注册时间:2000-03-03
公司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南路
简介:
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柜台出租、充值卡及其卡册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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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立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087民初555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宗立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下称松滋移动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宗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春,被告松滋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入中、王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宗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合计51351.68元(1.医疗费18611.68元,2.误工费51030元/年÷365天/年×120天=16777.20元,3.护理费38897元/年÷365天/年×40天=4262.80元,4.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天=700元,6.交通费800元,7.鉴定费1400元,8.后期治疗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7时30分,原告驾驶鄂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洈水镇杨家河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组路段时,被道路上方掉落的光纤线绊挂,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当即向“110”报警,交警到现场出警并经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致使原告受伤的光纤线系被告松滋移动公司所有。被告作为脱落的光纤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遭拒,故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驾驶车辆的合法性;2.被告公司企业信息,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拟证明原告因被告公司所有的光纤线绊挂导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4.松滋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拟证明原告伤情;5.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医疗费18611.68元;6.松滋市洈水镇麻砂滩村委会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明原告一直靠种田和在外打零工从事木匠为业,应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7.松滋立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损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120日,护理时间为40日、营养时间为60日,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7000元;8.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1400元。 被告松滋移动公司辩称,1.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致使其受伤的光纤线与我公司有关联,即使是我公司所有的光纤线脱落导致其受伤,我公司也只是该光纤线的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有维护合同,管理维护责任在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追加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代我公司承担责任;2.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且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记载“水泥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即使光纤线脱落,其完全有能力避让;3.原告部分请求项目或数额缺乏依据或标准过高,其损失应依法核算。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湖北移动2019-2020有限宽带装维服务框架采购合同,拟证明被告公司宽带光纤入户线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将被告列为事故一方当事人缺乏依据,且该证明未给被告送达,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足以证实系被告公司所有的光纤线将原告绊挂受伤;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7,误工期应按医嘱3个月计算,医嘱没有记载需要护理,对营养期无异议,后续治疗费过高;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即使属实也不能阻却原告对被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7时30分许,原告陈宗立驾驶鄂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洈水镇杨家河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组路段时,被道路上方脱落的光纤线绊挂,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当日入松滋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8611.68元,出院诊断:1.右手第五掌骨骨折;2.右手第三手指近端皮肤裂伤。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干燥,出院七天后拆线,每3-4天伤口换药,全休三个月;2.患者右手各指加强功能锻炼,防止关节僵硬,禁止右手负重活动;3.术后1,3,5月复查X线,观察骨折愈合情况,营养支持、药物辅助,促进创伤恢复;4.不适随诊;5.骨折愈合后建议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松滋立德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陈宗立的损伤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20日,护理时间40日,营养时间60日,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内固定取出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7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8月15日7时30分许,原告被道路上方脱落的光纤线绊挂摔倒受伤后,事发地居民向选栋等人听到声响立即上前将倒在地上的原告及摩托车扶起,并用剪刀将还挂在原告摩托车灯罩上的光纤线从空中部位剪断,原告随即用其手机(150××××0463)拨打110报警。接出警指令后,松滋市公安局洈水水陆派出所民警赵峰、辅警马伟龙于7时52分到达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并将剪断的光纤线带走,民警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第二次庭审中,辅警马伟龙到庭作证接受质询并提交出警时执法记录仪视频和当时带走的光纤线。二次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同年8月22日,洈水水陆派出所民警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向选栋、曾凡霞、扬青等人走访调查的视频光盘。曾凡霞、扬青陈述事发当天早上发现家中移动宽带断网,遂拨打10086移动客服电话反映,当天下午,移动公司线路安装维护人员雷磊上门维修后宽带恢复正常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陈宗立损失3773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井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月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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