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投松藻配售电有限公司与李尚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4922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能投松藻配售电有限公司(下称松藻配售电公司)与被告李尚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藻配售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尚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松藻配售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企业的35kV坪两输电线路途经XX镇XX村X组被告李尚英房前的林地上,被告林地上的杂树长高与原告的输电线路接触,下面的行人或被告家人在下劳作十分危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对线路下的树木进行砍伐,但被告的要价太高,原告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被告曾多次要求XX镇人民政府、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未果,原告曾派工人到现场砍伐,但被告均不同意砍伐,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原告只有放弃砍伐被告树木。导致该危险拖至数年至今未消除,现该危险程度增加,紧急需要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保障村民人身安全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尚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的“35KV坪两线路”系输电线路,该线路途经被告的承包地上空。现被告承包地上栽种的树木部分枝条已与涉案输电线路接触。原告与被告对线路下的树木砍伐问题协商无果后,原告乃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方式为被告李尚英不得阻止原告对其承包地上的树林进行合法的修剪。
另查明,涉案的“35KV坪两线路”原系原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气管理所管理。2018年11月30日起,由资产重组后的原告管理。
前述事实,有说明、合同、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原告重庆能投松藻配售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有权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XX镇XX村境内被告李尚英户承包地上危及“35KV坪两线路”电力设施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被告李尚英不得阻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尚英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陈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琪
书记员高越
判决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