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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4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茂平
联系方式:0762-3395212
注册时间:1996-04-29
公司地址:河源市兴源路东1号城建大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工程环境监理乙级、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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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6民终640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模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宏钢公司)、原审第三人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明鑫模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于明鑫模具公司支付南宏钢公司的工程款60938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609385元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一、驳回明鑫模具公司孔桩结算尾款609385元,按照实际未付尾款465385元结算。被上诉人南宏钢公司提供的“明鑫工地孔桩结算表”中提到,工程总计1817547元(含5万押金),则实际总工程款为1817547元-50000元=1767547元,一审中提到明鑫模具公司已付款总计1302162元,因此明鑫模具公司未付南宏钢公司工程款为:1767547元-1302162元=465385元,被上诉人提供的“付款计划”中的第一点:工地板房项目,请求提供合同原件核实,以上请求法院核实。二、利息自明鑫模具收到南宏钢公司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税务发票后开始计息。被上诉人南宏钢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税务发票后方可付款。2、付款计划书中第二点提到,支付明鑫模具公司对公支票,需开发票方可支付第二张支票,而明鑫模具公司已按照付款协商书付款20万元整,期间南宏钢公司一直未提供发票,也约定余款于2018年9月另行协商。因未提供发票,明鑫模具公司未持续付款。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 被上诉人南宏钢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款项存在,一审期间上诉人没有否认,被上诉人也提交了有上诉人老板签名确认的付款计划,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催促上诉人老板付款,且上诉人也支付了一部分,因此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审第三人监理公司未陈述意见。 南宏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鑫模具公司立即支付南宏钢公司工程款609385元及利息47989元(自2018年1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5日,实际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明鑫模具公司退还南宏钢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3.明鑫模具公司支付南宏钢公司违约金392309.4元;4.由明鑫模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3日,南宏钢公司与明鑫模具公司签订《人工挖孔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明鑫模具公司将其建设的办公楼、厂房1、厂房2工程设计施工图包含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发包给南宏钢结构公承建;明鑫模具公司应在本工程完成50%后一周内支付工程造价40%的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月内再支付工程造价45%的进度款,余款在签字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后当月内付清,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税务发票后方可付款;双方合同签订完成,在签订合同3天内缴纳保证金5万元整,保证金存放在明鑫模具公司财务,待全部工程量完成后,保证金金额退还给南宏钢公司(无利息);如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对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2017年10月24日,南宏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保证金5万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明鑫模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开具支票等方式向南宏钢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活动板房的款项总计1292162元。2018年1月5日,南宏钢公司、明鑫模具公司、监理公司三方签字确认《明鑫工地孔桩结算表》,汇总工程款总计1817547元(包含保证金5万元)。之后,南宏钢公司与明鑫模具公司订立一份《付款计划》,约定:一、明鑫公司活动板房款项已开票14.4万元,需走账14.4万元,已付款8万元,余额6.4万元。2018-4-29汇戴某1个人账户1万元。二、南宏钢公司:①2018-05-18,支付明鑫对公支票10万元;②2018-06-30,支付明鑫对公支票10万元;③2018-07-30,支付明鑫对公支票10万元;④2018-08-30,支付明鑫对公支票10万元。以上需开票,票到后在支付第二张支票。注明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余款于2018年9月份商议付款方式。之后,南宏钢公司向明鑫模具公司追索工程款无果,于2019年10月11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工挖孔桩基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南宏钢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完成工程之后结算订立的明鑫工地孔桩汇总、明鑫工地孔桩结算表、付款计划,南宏钢公司完成的工程总工程款为1817547元(孔桩款)+144000元(活动板房款)=1961547元。再根据南宏钢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明鑫模具公司共支付南宏钢公司工程为1292162元(有银行凭证)+10000元(汇戴某1个人账户)=1302162元,因此,明鑫模具公司仍欠南宏钢公司工程为1961547元-1302162元=659385元(注:包含押金50000元),南宏钢公司请求明鑫模具公司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明鑫模具公司认为南宏钢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明鑫模具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因此明鑫模具公司才拒绝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南宏钢公司应当向明鑫模具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但是,南宏钢公司向明鑫模具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在明鑫模具公司确定向南宏钢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才开具发票的,本案中,明鑫模具公司在南宏钢公司追索欠款时并没有确定支付工程款,故此南宏钢公司也无法向明鑫模具公司开具发票,因此,明鑫模具公司仅凭南宏钢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南宏钢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南宏钢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结算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南宏钢公司主张的利息,依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工程余款应在签字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即2018年1月5日后当月内付清,即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付。对于计付利息的基数,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明鑫工地孔桩结算表》中,汇总工程款总计1817547元,已包含保证金5万元,因此,保证金已在工程款中计入。双方合同约定待全部工程量完成后,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南宏钢公司(无利息),因此,保证金5万元应当不计付利息,计息基数应为659385元-50000元=609385元。对于南宏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南宏钢公司在诉讼请求已经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而南宏钢公司同时又主张计付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因此,对南宏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938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60938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如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348元,由深圳市南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8元,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南宏钢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上诉人催促上诉人支付活动板房余款的事实。2、活动板房安装合同,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程中的活动板房工程约定好后被上诉人再将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公司承建。上诉人明鑫模具公司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不予认可,活动板房安装合同书没有上诉人的盖章确认,亦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明鑫模具公司确认陈一胜是其实际控制人。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4元,由上诉人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运生 审判员谢雄伟 审判员曾贵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小宝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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