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汉兵与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2801民初1083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汉兵与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及第三人田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汉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达公司、第三人田蛟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彭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中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原告在恩施市红土乡漆树××至秋木山农村通畅工程被告的工地从事打砂及开装载机的工作,约定的工资标准是8000元/月。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但被告一直拖欠,2018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9年5月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万清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中达公司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田蛟未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中达公司承接了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发包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并在上述工程工地上雇请原告彭汉兵打砂、驾驶装载机,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被告中达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田蛟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中达公司公章。2018年7月20日结算后,第三人田蛟经手给原告彭汉兵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红土乡漆树坪至秋木山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欠到彭汉兵打砂工资伍万圆整(50000.00元)”。第三人田蛟在欠条“项目负责人”处签名捺印并加盖了中达公司公章,被告中达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谭远刚在欠条“证明人”处签名。后被告中达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工资,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致原告彭汉兵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彭汉兵工资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何世刚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修荣
判决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