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红与中国旅游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1民初6804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红与被告中国旅游集团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未缴纳1995年5月至1996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而造成的退休金减少损失10358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5年5月18日调入中国旅行总社(现更名为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2004年12月。2019年,原告办理退休时发现,被告于1997年1月1日起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称已经为同一时期工作的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不知因何没有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查找原因,被告拒绝,并不再答复。经朝阳社保机构核算,由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1995年5月至1996年12月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每月减少养老金收入319.71元。现原告已办理退休,根据北京市2019年女性人均寿命82岁计算,原告养老金损失为103582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的证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和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表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为原告建立的社保帐户,现原告已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经查,2020年5月8日,中国旅游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旅游集团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严红已于2019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驳回严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霖
判决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