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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5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建斌
联系方式:0954-2060666
注册时间:1999-10-18
公司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930、0931、0932、0933、0934号营业房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施工(二类乙级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市政道路环保、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苗木花卉养护施工;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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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虎与西吉县水务局、宁夏西吉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422民初4536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西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占虎诉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宁夏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供水公司)、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5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虎、被告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雷耀斌,被告城乡供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寰,被告新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赵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马占虎的庄院位于××镇,房屋共四间,现地面下陷,房墙面裂缝严重。2019年被告新建设公司承包西吉县受水区西部片区配水工程土建三标段的工程建设,城乡供水公司系该工程发包方,水务局系该工程监管方,该工程的总管道埋在原告庄院下面,距离房屋四米。2019年4月份,该主管道破裂,导致水管道的水外流浸泡原告的房屋地基,导致地面下陷,房墙出现裂缝,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住房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司法所及被告处协商处理,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水务局辩称,本案原告的损失与我单位没有关系,我单位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理由:一、原告的房屋修建在本案被告新建设公司铺设的输配水管道上,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本案侵权事实发生时涉案的输配水管道铺设工程尚未完成通水验收。 被告城乡供水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水务局的意见。 被告新建设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如果说本案的被告将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后就不存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后也就不存在恢复原状的情形;第二、被告新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15年完工,但未通水。原告于2016年在被告新建设公司铺设的管道上修建房屋未经过相关规划许可部门许可,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排除损害铺设管道的事实,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被告新建设公司工程施工完工后,被告水务局及被告城乡供水公司在未通知被告新建设公司的情形下,在原告房屋北侧又新铺设管道,并更换了被告新建设公司在水表井安装的三通等设施,被告水务局和被告城乡供水公司在通水时亦未通知被告新建设公司,造成原告房屋地基下陷的水来源不明,被告水务局与被告城乡供水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房屋地基下陷与被告新建设公司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新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新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被告经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第八页(三)最后一句显示原告房屋的受损原因与房屋南侧通道落水管的混凝土裂缝及下沉现象,雨天雨水下渗对房屋受损有加重影响;该证据未能显示涉案破裂水管的具体破裂原因,不排除原告施工时造成水管破裂的可能;被告新建设公司还认为:鉴定意见书超出了原告申请鉴定事项,该鉴定书对于漏水管道铺设方位及漏水原因未查明,所以该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据不足。但因该鉴定意见书经原告马占虎申请,三被告均同意后作出,且三被告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未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申请,故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被告新建设公司中标“西吉县受水区西部片区配水工程二标段”。2014年4月,被告城乡供水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公司签订了“西吉县受水区西部片区配水工程土建二标段施工合同”,依合同约定工期308天。2015年,工程施工完工后未进行试水,至今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审计。被告城乡供水公司依合同价款4234465.55元,已向被告新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91%,即3860899.4元。2016年6月,原告建成砖混结构平房。2018年7月,被告水务局书面函告被告新建设公司处理工程遗留问题但未处理。2019年,被告城乡供水公司在首次通水运行时,原告房屋受损,后被告城乡供水公司对部分管道予以处理后通水。2019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19年12月23日,本院开庭审理时,原告马占虎要求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三被告均同意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马占虎房屋损失情况(致损原因、致损程度及受损价值)进行鉴定。2020年5月7日,该所作出陕信〔2020〕鉴字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分析认为,涉案房屋倾斜受损与供水管破裂渗漏浸泡存在因果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一)马占虎房屋受损因水表井以南原水管漏水浸泡该区域地基,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致。(二)马占虎房屋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相关规定,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三)房屋维修费用估算为:玖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整(?94197元)。原告向该鉴定所支付鉴定费用2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94197元,并承担鉴定费23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占虎房屋维修费94197元; 二、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占虎鉴定费23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占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93元,减半收取计1077.46元,由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金烈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巨龙
判决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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