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王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321执824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龙、马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辽03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0年8月10日,8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0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0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存款。
2020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制作终本笔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洪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宫亮
判决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