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04执保11号
判决日期:2020-09-17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粤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粤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5243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粤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52439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曹淑娟
判决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