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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5-87180993
注册时间:2012-04-13
公司地址:诸暨市山下湖镇七翠园2幢000111
简介:
一般项目:发放贷款,办理商业承兑,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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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云坤、赵俐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681民初9247号         判决日期:2020-09-16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大洲小贷公司)与被告赵云坤、赵俐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赵云坤、赵俐玲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大洲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坤、赵俐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七大洲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云坤、赵俐玲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被告赵云坤、赵俐玲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赵云坤、赵俐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诸暨国用(2004)第1-8328号;他项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现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0117001号)一份,约定原告同意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向被告赵云坤发放最高限额为1000000元的贷款,借款期限及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1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偿付贷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息。同时,两被告同意以其名下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诸暨国用(2004)第1-8328号】对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赵云坤的申请于2020年1月17日向其发放贷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月利率为12‰。借款发放后,被告赵云坤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赵俐玲也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己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云坤、赵俐玲未作答辩。 原告七大洲小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赵云坤、赵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诉之主张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供之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000元。本合同中的最高贷款限额是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被告赵云坤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2月10日。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还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1979年3月12日补发结婚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云坤应归还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赵云坤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赵云坤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房产【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2004)第1-832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418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45元,由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赵云坤负担8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东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振威
判决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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