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英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759号
判决日期:2020-09-16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淑英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淑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淑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如下: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李淑英在一、二审中举示了大量的录音及视听资料,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确认李淑英从江北机场T1航站楼中转时摔伤的基本事实,可以证明李淑英受伤的具体经过;2.一、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李淑英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淑英摔伤,应由其举证证明其对李淑英摔伤没有过错。李淑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淑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春晓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先青
书记员刘妮
判决日期
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