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7877000
注册时间:1994-10-01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新航路18号
简介: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线缆专用材料、辐照加工、电缆附件、专用设备、器材和各类信息产业产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的器件及设备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相关配套服务;设计与安装: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小区楼宇弱电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工程及设备(上列范围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批发零售: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照明器具,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货;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商品及其同类商品的进出口;自有房地产、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执复292号         判决日期:2020-09-1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电缆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川01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商会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臻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普天电缆公司对执行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11号23栋3单元6楼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生效的(2003)高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吴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非法所得126594.7元,退赔普天电缆公司。2003年8月22日,普天电缆公司与吴臻达成协议,约定吴臻将案涉房屋抵偿给普天电缆公司,用于冲抵退赃后余款126594.7元。在吴臻为普天电缆公司办理完毕退房冲抵手续(含产权过户)后,普天电缆公司不再追缴退赃后余额。协议签订后,吴臻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普天电缆公司使用,因吴臻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2019年1月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与吴臻签订编号为成总商小贷2018年贷字第706号《借款合同》,约定吴臻向总商会小贷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当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出具(2019)川成证经字第15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9年1月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与吴臻签订编号为成总商小贷2018年个抵字第706号《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主债权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吴臻自愿用其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当月14日,成都公证处出具(2019)川成证经字第15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该《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9)川成证经字第15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载明,吴臻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案涉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吴臻就案涉房屋的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总商会小贷公司取得了编号为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8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9年4月2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就其与吴臻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成都公证处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川成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367866.33元、利息17882.92元、罚息617.32元;总商会小贷公司有权以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吴臻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顺位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2019年7月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就前述公证债权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5535号。执行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将案涉房屋予以了查封。 另查明,2003年7月24日,执行法院就吴臻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2003)高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判决吴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吴臻非法所得人民币126594.7元予以追缴,退赔普天电缆公司。 2003年8月22日,普天电缆公司与吴臻签订《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款的协议》,约定吴臻部分退赃后,尚欠普天电缆公司人民币126594.7元,吴臻同意用案涉房屋冲抵退赃后余款126594.7元,普天电缆公司在吴臻办完所有退房冲抵手续(含产权过户)后,普天电缆公司将不再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126594.7元。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之规定,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主要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都公证处在审查《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已经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吴臻名下,吴臻用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成都公证处经审查后出具了(2019)川成证经字第15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成都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中亦确认了总商会小贷公司有权以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吴臻抵押的案涉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顺位优先受偿。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涉房屋予以处置,目的亦在于实现总商会小贷公司对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结合本案来看,普天电缆公司提出的异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与吴臻以约定的形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属于其所有,并据此要求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即普天电缆公司实质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提出了异议,其异议请求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普天电缆公司申请复议称,普天电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臻签订退赃协议在先,吴臻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存在争议,且退赃协议签订后,吴臻已将案涉房屋交付普天电缆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普天电缆公司依据退赃协议取得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已将达到排除执行的程度。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0)川01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杨桓 审判员于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云川
判决日期
2020-09-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