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俊
联系方式:0794-8283385
注册时间:1989-11-10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胡立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休宁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887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立新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川一建公司)、休宁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0民终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立新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法院没有审查和纠正原一审判决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汪学军作为我方的代理律师又代理临川一建公司,串通其伪造证据损害我方的诉讼权利。申请人于2014年底找到汪学军,他承诺申请人8个月包申请人拿到1500万工程款,当天支付律师费1万,8%代理费(余下诉讼费由他垫付),半年过去他说三次去法院立案,法院都不受理,必须要施工单位出面才能起诉。并诓骗申请人说以个人打官司上法院就输了,法律规定个人不能承建工程,由他出面联系好建筑公司,按律师汪学军方案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由临川一建公司盖章出具收据,并把申请人以前和建筑公司分包合同全部上交建筑公司,回避诉讼庭审。由于申请人过于相信律师和临川一建公司,把诉讼证据原件交付给临川一建公司,造成证据全部被销毁。律师在收到申请人诉讼代理费1年半后才诉讼到法院,并串通被申请人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伪造和变造证据,导致后面的被动局面。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申请人现已找到新证据(律师收申请人11.5万收条一张,并有聊天记录为证,1年多才起诉开发商,建筑公司收申请人诉讼证据和决算原件收据一张并盖有建筑公司盖章,法院调取20%利润分红合同两份,诉讼分配阴阳协议)证明以上事实。(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被申请人串通律师伪造的,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临川一建公司和律师在(2016)皖1022民初222号案庭审中串通汇鑫公司,直接认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钢材款,直接认可几百万变造协议罚款和打给申请人的承诺书分红款,直接认可汇鑫公司办公水电费、维修费、超额审计费等。并把100万保证金收据和2187000元签证单和相关合同销毁。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在(2017)皖1022民初143号案庭审中临川一建公司对汇鑫公司员工书写工程款申请单伪造项目部章直接认同,且该项目是第三人7000万一次性买断的项目,哪里来的房款抵工程款。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号和汇鑫公司负责人对好工程款账目合计总额,开发商总经理签名于2012年12月6号,开发商又把第一页移花接木,实际支付不到900万变造成1500万。另外汇鑫公司还伪造支付工程款1980万元一张(盖私刻项目部章,和伪造申请人签名)。临川一建公司伪造代本人支付3个班组合同5份380万,虚构债务变卖本人的2个店面,和开发商串通,拿开发商汇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诈骗本人利息35000元。变造一张70多万有本人签名,一张153万本人签名,由程华峰书写没有申请人签名工程款申请单几十张,该私刻项目部章。另在2015年准备起诉开发商期间,律师汪学军和临川一建公司负责人,让我把汇鑫公司写给我的一次性销售承诺书销毁,并说如果公司打赢了你把承诺书复印或者公布出去等于丢一颗手榴弹出去把1000万炸没了,承诺书是开发商当时只有30%股份时候写的,本人在庭审中准备拿出这一份证据时,律师却坚决不同意。综上,胡立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胡立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永会 审判员张华春 审判员张希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
判决日期
2020-09-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