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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明磊
联系方式:13955735085
注册时间:2009-05-18
公司地址:http://huang08845.yuanlin365.com
简介:
道路与桥梁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园林绿化、水利水电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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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稳、代春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3254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朱安稳因与被申请人代春峰、关心奇、一审第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泗县康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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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朱安稳申请再审称,(一)(2019)皖062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代春峰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关心奇对涉案工程并未参与招投标或者与发包方发生有关涉案工程款的相关行为…,关心奇不是涉案执行标的的所有人,朱安稳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关心奇是涉案全部工程的承包人,不足以证明对涉案执行标的享有债权”。但并没有认定代春峰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应当审查代春峰所举证据能否证明代春峰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律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代春峰,朱安稳只需对代春峰的主张进行抗辩。代春峰提供的:1、黄秀珍身份证、户口本;4、安徽泗县康通公司往来账说明、银行对账单、黄秀珍银行对账单;7、黄秀珍银行对账单;8、拨款通知单、安徽泗县康通公司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黄秀珍银行对账单;9、关心奇询问笔录;10、(2017)皖民申603号民事裁定书;11、(2017)皖0621民初3598号庭审笔录。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代春峰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推翻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6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关心奇系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二)二审法院(2020)皖06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一审查明的事实不妥。二审法院此次应当查明代春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结果,因安徽泗县康通公司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公司向省高院再审期间,代春峰作为案外人另行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虽然(2017)皖0621民初3598号判决不得执行法院冻结的涉案工程款130万且判决该款属于代春峰所有。但,该判决已经被(2018)皖06民终95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二审法院同时裁定驳回代春峰的起诉。二审法院认定:代春峰不能以其系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一、二审判决应当对一审法院(2019)皖06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审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该裁定书应该裁定驳回案外人代春峰本次的异议请求。2017年7月20日(2017)皖0621执异5号已经驳回代春峰的异议请求。故,代春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书面异议的观点不成立。(四)二审法院(2017)皖06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濉溪县程家北桥工程,安徽泗县康通公司为中标人,实际施工人为关心奇”,判决:1、撤销濉溪县法院(2016)皖0621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2、驳回安徽泗县康通公司诉讼请求。安徽泗县康通公司对执行标的的司法维权途径至此结束,关心奇系实际施工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五)(2017)皖民申603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二审法院(2017)皖06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并没认定代春峰就是实际施工人。综上,朱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朱安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永会 审判员张华春 审判员张希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
判决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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