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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华淑云
联系方式:0474-6911000
注册时间:2011-01-14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西侧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安装及市政公共工程建设。一般经营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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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921民初778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卓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9月7日,原、被告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商都县七台镇。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工期、验收标准和方法、工程金额13832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诉讼地点等事项协商一致约定。2019年12月3日,合同附表又增加“五楼和套间”项目,增加工程金额140618元,减去质量保证金等,余136400元,总计工程总金额为1523818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93.8万元,尚欠54010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按合同约定,如不按合同期限付款,每延期一日按合同价支付供方违约金5‰,从2020年5月8日到6月8日计算,违约金利息86416.64元。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供方(原告)方当地法院解决纠纷(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5818元、违约利息77730.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在商都县七台镇,本案所涉装修装饰工程实质上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必须由工程所有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商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燕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岳苗
判决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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