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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9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忠斌
联系方式:0854-5312688
注册时间:2017-08-11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利民路54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投资建设贵州省贵阳至黄平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服务;高速公路管理服务;通行车辆收费管理及相关服务(特许权范围内经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区)建设;经营高速公路沿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及广告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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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贵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723民初549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定县贵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矿业公司)诉被告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贵黄公路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安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庆丰、被告中交贵黄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灵、李湘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安矿业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实施的贵黄高速(贵定连接线)建设项目,对《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矿区进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在距《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矿区300米范围内停止贵定连接线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行为,消除采矿权的危险。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依法取得了贵定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1158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2019年10月,经县交通运输局和被告作出的《贵黄公司函(2019)115号》回复证实,被告拟建的贵黄高速公路贵定连接线项目与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最近处只有22.67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该公路的建设必然会导致采石场的部分矿产资源不能开采。同时县应急管理局明确回复,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31条规定,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因此,贵定连接线项目拟定的建设范围与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矿区范围之间因达不到法定的避让距离,项目的建设必然导致采石场生产、工作的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采石场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工作的秩序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原告的采矿权设置在先,被告的项目建设在后,应依法做到注意和避让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作合理避让,但被告拒不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交贵黄公路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实施的贵黄高速公路贵定连接线项目涉及答辩人实施的采石场部分是现省道S103(原县道928)一侧修建,被答辩人的采石场在省道S103另一侧,影响被答辩人的采石场开采是省道S103,并非答辩人项目的实施建设。故二者并不具备侵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省道S103(原县道928)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在前,被答辩人的采矿许可证取得在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项目建设在后影响其采矿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贵定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贵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S103贵阳至万山公路的说明》及附件,S103省道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批复修建的,该省道涉及被告辩人采矿场部分是在原县道X924(1976年建成)基础上修建。而被答辩人采矿权是在2016年9月16日依法取得,显然取得采矿权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三、被答辩人采石场现已处于荒废、弃用状态,且答辩人的项目对被辩人采石场并不存在压覆情况,项目的修建实际上并不对其有影响,没有实际侵权行为,因此,被答辩人诉请理由不成立。四、贵黄高速是省、甚至国家战略建设项目,其勘探设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且基本路基修建基本完成,不具备调规或取消的条件。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贵安矿业公司是2011年11月2日登记成立的公司,后取得了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2012年9月3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止。之后原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直未获得批准。2016年9月16日贵定县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发《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给原告,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1158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 被告中交贵黄公路公司是在2017年8月11日登记成立的公司,贵黄高速公路及贵定至新巴连接线是经贵州省发改委2017年9月21日正式批准建设的工程。贵黄高速公路及贵定至新巴连接是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由被告负责施工。该线路设计时与原告的采石场最近距离为22.67m。 2019年,贵定至新巴连接线动工修建到原告的矿区时,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在矿区从事生产活动时,是否必须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请求明确。2019年10月11日,贵定县交通运输局答复意见是:“……。待贵黄高速连接线建成后,该矿业采石点达不到公路安全距离”。贵定县应急管理局答复意见是: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中第三十一条:“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我局及上级应急部门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审查以及证照验收时,严格执行此规定。被告也对原告的请求给予了答复。2020年4月,原告认为贵黄高速公路贵定连接线的建设项目会对《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鸡叫坡采石场》矿产资源的开采造成影响,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另查明:原贵定至新巴、洗马的X924县道(现省道S103)早在1976年之前就已建成通车。原告在鸡叫坡采石场的矿区紧靠在X924县道(现省道S103),二者之间距离也较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法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公司信息复印件、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贵州省交通厅(2018)178号文件、被告出具的(2019)115号回复函、贵定县交通运输局请示、国土资源部(2000)386号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定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现场照片,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贵定县交通运输局的说明、省交通运输厅(2018)178号批复、贵州省省道网规划、照片11张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均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贵定县贵安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各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罗福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覃继玲莹
判决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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