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22执恢322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华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帅
判决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