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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
联系方式:0312-3094047
注册时间:1990-04-10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285号
简介: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治理施工、监理、检测,稳定性测试、分析、计算、监测、物探测试,地质钻探、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评价、研究、治理、监理,环保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保设备制造、安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房屋租赁(只限自有房屋),国内劳务派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管道检测、疏通、清洗、维护;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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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兴在望吊装有限公司与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111民初7892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海县兴在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海县兴在望吊装有限公司诉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7708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为承建杭州山亚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建材产业园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桩基工程)所需与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两份,约定租赁设备为汽吊机、装载机。装载机租用设备为包月制,白班施工22000元/月,昼夜施工30000元/月。汽吊机昼夜施工360000元/月。租赁费满一个月支付,时间按进场日期起计算,超过20天按月租金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将汽吊机装载机设备提供至使用地杭州山亚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9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19日累计产生租赁款77083元,根据结算金额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事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付设备租赁费,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1285号,位于保定市竞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利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成
判决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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