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建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23民初1412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泾阳建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泾阳建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2647元及违约金948276元(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息2分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告主张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中建宏大陕西分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建宏大陕西分公司香榭庄园一期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对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5月已支付800000元,尚欠货款1102647元未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泾阳建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7元,退还原告陕西泾阳建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媛
判决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