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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小卫
联系方式:13837822712
注册时间:2013-03-18
公司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66号
简介: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咨询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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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04执3441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8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现确认,被告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700元,该款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68700元,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每月16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20年6月16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视为其违约,全部未付款项到期,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工程款268700元之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收款账号为:开户行:开封市集英街支行,户名:秦小卫,账号:62×××67;四、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因被执行人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但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问过申请人是否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本人没有执行阶段代理律师。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2687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蓝孔雀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王兴亚
判决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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