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诚公司诉农兴农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725民初4441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工程安全安全风险保证金5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前述款项占用费3.56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58.56万元的财产,原告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中任一价值人民币五十八万五千六百元(5856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卢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文刚
判决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