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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窦廷冲
联系方式:13158337955
注册时间:2012-08-30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北侧与纬一路交汇处天晟国际商贸城A区1幢9层27号房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维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整治、复垦、开发及规划设计;材料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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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诚公司诉农兴农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725民初4441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工程安全安全风险保证金5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前述款项占用费3.56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58.56万元的财产,原告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中任一价值人民币五十八万五千六百元(5856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卢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文刚
判决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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