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茂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民申770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海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查,舟山市海茂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任贤杰施工班组承包施工合同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问询函》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均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舟山市海茂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肖
审判员苏虹
审判员孙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一梦
判决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