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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32-4134856
注册时间:2001-09-21
公司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
简介:
建筑业、建筑门窗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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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如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1124民初1461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源强盛公司)与被告郝如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源强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如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渭源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郝如军立即给付安置房建设尾款3223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渭源强盛公司与郝如军签订《玉井镇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后,郝如军搬入该安置房内居住,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建设尾款。 郝如军辩称,因渭源强盛公司建设的房屋有瑕疵,故自己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建房尾款。自己分得的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院墙有裂缝;2.大门质量太差,关不上;3.门前路道太窄;4.院外环保卫生差,污水停滞渠内,厕所发臭;5.屋内窗户拉不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渭源强盛提供玉井镇易地搬迁项目工程建房协议、玉井镇易地搬迁工程施工协议、玉井镇2014年易地搬迁项目会议纪要两份、各户型价格汇总表、缴费汇总清单、增加费用清单、围墙建设费用清单、玉政发(2017)407号玉井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欲证明郝如军拖欠其工程尾款的事实。郝如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辩权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予以确认。郝如军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初,临洮县玉井镇为本镇苟家坪村、录丰村、陈家嘴村的120户村民申报易地搬迁工程,安置地点确定在玉井镇,被告郝如军为其中的一户搬迁户。2014年3月10日,由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全体易地搬迁户选出村民代表作为甲方,渭源强盛公司为施工方,临洮县玉井镇政府作为工程监督方,签订了《玉井镇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对工程概况、工期、付款方式、各方的义务、保修期限、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2014年3月27日,玉井镇政府组织召开搬迁群众代表与渭源强盛公司的见面会,签订了《玉井镇易地搬迁项目会议纪要》,对房屋的A、B、C三种户型的建筑材料及价格进行了协商确定,施工方代表和群众代表进行了签名。2014年3月28日,玉井镇政府作为见证方,郝如军与渭源强盛公司签订格式性的《玉井镇易地搬迁项目工程建房协议》,双方对工程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由郝如军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协议约定,在主体工程完工后,郝如军应缴纳工程款130000元,剩余资金在房屋建设完工后缴纳,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建房款按时存入玉井镇设立的易地搬迁安置房资金专户。2014年4月29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定西市临洮县玉井镇南屏镇等乡镇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甘发改赈迁﹝2014﹞617号文件,对搬迁对象及安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批复。2014年5月31日,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整合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玉井镇安置点的批复临发改发﹝2014﹞179号文件,对于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限等事项进行批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项目补助资金和公共设施及管网埋设费(每户8833元)直接由项目管理部门存入搬迁户的个人账户。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截止起诉前,郝如军缴纳总费用150000元。该工程完工后,没有组织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2015年11月24日,临洮县玉井镇政府组织搬迁户分配房屋,郝如军分得C户型605号房屋,建筑面积108.4平方米,该房屋已经由郝如军实际管理使用。经核算,郝如军应承担各项费用合计为182231元,减去已缴纳的15000元,郝如军还应支付费用32231元,经玉井镇政府多次催收,郝如军未予缴纳
判决结果
被告郝如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渭源 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32231元。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郝如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米多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娟
判决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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