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茹与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冀0302行初227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艳茹诉被告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要求确认失业保险减员行为违法、撤销失业保险减员行为、恢复失业保险账户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艳茹诉称,其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智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2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该公司领导李石磊请假回家过年。该公司工作人员孟兵和石家庄诺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莉于2018年2月28日伪造了写有原告姓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递交给了被告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造成原告的失业保险账户被减员。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上述情况。被告作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被告2018年3月办理减员原告失业保险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将原告失业保险账户恢复到正常状态;2、判令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失业保险账户损失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艳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李晨生
人民陪审员高国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光
判决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