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平与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翟国栋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81民初8580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金平与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翟国栋、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公司)、李开忠、杨步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因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李晓云,被告送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被告翟国栋、铭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被告李开忠、杨步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合计54150元(李开忠所欠的工程款17350元,原告代李开忠垫路支付的费用3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徐州送变电公司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该项目由翟国栋具体负责。杨金平从李开忠处承包上述线路新设工程的6、7号混凝土桩基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完工交付。四被告尚欠杨金平劳务款17350元及施工期间垫路费用368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送变电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已审计结束,对外付款完毕,要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翟国栋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亦不认识杨步贤、李开忠,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铭远公司辩称,其承包涉案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苑伟清,但是苑伟清之后如何分包、转包,其并不知情;其已与苑伟清就涉案工程结清账目,劳务分包不需要苑伟清具备资质;原告主张的是劳务工资垫付款及铺路材料垫付款,适用的法律关系应为基于其垫付行为产生的追偿法律关系,原告应基于该基础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铭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开忠辩称,其与杨金平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杨金平垫路未经其同意,该36800元不应由其支付;17350元的欠条不是其出具,亦不应由其支付。
杨步贤辩称,其委托李开忠向杨金平支付27350元,李开忠已经支付了10000元,剩余17350元仍应由李开忠向杨金平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杨步贤从李开忠处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并签订《高压线基础承台工程发包协议书》。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杨金平具体负责上述工程的6、7号桩基建设,于2015年年底完工。2016年6月2日,杨步贤向李开忠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李开忠代为向杨金平支付双塘线路110KV第6、7号桩基工程款27350(从杨步贤沭阳工程款中扣除),李开忠签字表示同意支付。
2017年12月12日,杨步贤向杨金平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新沂双塘110KV线路塔基签证款(6号、7号)垫路费36800元整欠款人:杨步贤”。杨步贤辩称该欠据系杨金平为向李开忠索要该笔垫路款而要求其出具,并非其实际欠款,杨金平对此当庭表示认可。
李开忠提交与杨步贤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新沂双塘线路110KV(1、2、3、4、5、6、7、8、9、10、11、12号)基础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多付李总13000元整,此款从此线路签证中扣除。杨步贤2016.3.28号”。
另查明,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由送变电公司承包后转包给铭远公司,铭远公司将上述工程的部分劳务(包含6、7号桩基建设)分包给案外人苑伟清。铭远公司提交苑伟清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从2018年1月24日之前所做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手下施工队债权债务全部由苑伟清负责处理,如有造成后果和损失由本人承担。(本人和翟国栋所做工程债权债务一律结清)苑伟清2018年1月24日”。李开忠在庭审中陈述其从苑伟清处承接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未签订书面协议。杨金平陈述6、7号桩基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挖坑、制模、扎钢筋、打混凝土、层面按压、校正、抹平、防护、道路疏通。
上述事实,有杨金平提交的委托书、欠据、现场照片、通话录音,李开忠提交的《高压线基础承台工程发包协议书》、结算单,铭远公司提交的苑伟清《承诺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杨金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杨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婧
人民陪审员唐怀侠
人民陪审员史建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明月
判决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