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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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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石睿
联系方式:0827-5222787
注册时间:2001-03-22
公司地址:巴州镇大东内街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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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与雒洪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902民初1687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雒洪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鲜鹏程,被告雒洪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因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原告代为处理,并于2019年10月10日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期限为“第一审”,委托代理费用为“肆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委托代理费用5000元(微信转账8000元,包含代交诉讼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本所律师肖川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其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业已由贵院审理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川190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事项已经办理终结,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委托代理费用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找肖川给我代理案子,但是他没有把判决书给我,现他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故我不得支付这笔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雒洪荣因诉讼需要与原告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指派肖川律师担任雒洪荣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或提供法律帮助,被告在签署该合同之日向原告支付委托代理费用肆万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当天向原告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川微信转账8000元。2019年10月24日,该所律师肖川就被告委托案件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支付诉讼费3000元。庭审中,被告对肖川代其支付诉讼费3000元,已付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就雒洪荣诉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雒洪荣请求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0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肖川作为雒洪荣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该案已审理终结并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川190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清下余委托代理费35000元,致原告诉至来院提出上列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雒洪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支付委托代理费35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0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雒洪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太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晓琴
判决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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