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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13614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育先
联系方式:010-68138199
注册时间:1981-09-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简介:
无).建筑材料及其相关配套原辅材料的生产制造及生产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销售;新型建筑材料体系成套房屋的设计、销售、施工;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仓储;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的房地产经营业务和主兼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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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2执异58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万高速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104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称,请求追加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无偿接收被执行人中新房集团公司财产即中新房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2.5155亿元范围内,承担本案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如下:(2019)京02执1042号案件被执行人巴万高速公司、中新房集团公司均无有效资产以偿还债务,本案尚有22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新房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即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于2011年度以“国资产权(2011)1389号”文件,无偿接收中新房集团公司100%的国有产权,注册资金2.5155亿元并未实际注资,无偿接收其资产并未支付对价,而且中新房集团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开发新型房屋资质等垄断性资产)并未评估作价,实质上损害了中新房集团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追加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中国建材集团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申请执行人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的追加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第一,中新房集团公司现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无论其股东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或是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还是其他单位,中新房集团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第二,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追加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该规定,如果中新房集团公司财产划给了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中国建材集团公司应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不能追加。本案的事实是国资委把中新房集团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了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而不是把中新房集团公司的财产划给了中国建材集团公司。 本院查明,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与巴万高速公司、中新房集团公司及第三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川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新房集团公司、巴万高速公司对第三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在巴中仲裁委员会(2017)巴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巴万高速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川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2执1042号立案执行。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京02执10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九千零五十九万五千七百九十元及利息,2019年9月本院扣划巴万高速公司银行存款五千九百三十七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元六角七分,扣划中新房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一千零五万五千五百三十元三角一分,并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一,2011年12月7日,国资委向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国资产权﹝2011﹞1389号”《关于中国新型房屋总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一、同意你公司无偿接收中国新型房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型房屋)100%国有产权。二、依据中介结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新型房屋资产总额3762.63万元,负债总额44241.69万元,股东权益-40479.06万元。请据此调减你公司所有者权益。三、请严格按照划转协议,做好相关资产和人员等交接工作,确保划转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 另查明二,2012年11月,“中国新型房屋总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国新型房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155亿元。2013年,“中国新型房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三,2016年1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未就中国建材集团公司无偿接收中新房集团公司的具体财产范围提供证据。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主张其对“国资产权﹝2011﹞1389号”《关于中国新型房屋总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中所列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主张“国资产权﹝2011﹞1389号”《关于中国新型房屋总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项所称“相关资产”仅为登记在中新房集团公司名下位于该公司注册地址即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的房屋,且该房屋已于2019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对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中国建材集团公司无偿接收的资产除上述房产之外,还包括中新房集团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及无形资产,但西南勘察设计院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的相应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京02执104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连强 审判员贾奕良 审判员姜高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宋宇婷
判决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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