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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冼铨和
联系方式:0758-2208850
注册时间:2015-01-30
公司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5号201房之五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电力设施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配件。(上述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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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284民初550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四会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兴达利公司”)与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遨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兴达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坚、被告肇庆遨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兴达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27164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在支付工程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其中15万元从2018年1月13日开始,777164元从2019年1月13日开始,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原、被告签署两份《电力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厂房车间10kv配电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1631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完成送电后7天内甲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7天内将剩余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还约定“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给乙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乙方有权停工,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工程进度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所有损失与乙方无关。……保修期为12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电力施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程按期完工并通过供电部门的竣工验收。2018年1月5日,工程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当日通电并移交被告使用。期间原、被告就工程款的增减事项进行协商结算,最终达成一致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5543280元。至工程质保期满,被告尚欠工程进度款15万元及5%的工程质保金777164元,合计927164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去函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履行支付欠款的合同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配电安装工程已通过供电部门及业主单位的验收并移交被告使用且已过质保期,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该违约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追讨无果时唯有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望公正处理,判如所请。 被告肇庆遨优公司对原告主张事实无异议,确认欠款本金,但提出因公司经营困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付清拖欠的工程款9271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15万元为本金计付,从2019年1月13日起按本金777164元计付,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海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梁始延
判决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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