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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继承
联系方式:023-68846193
注册时间:1993-06-16
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工程设计(甲、乙级)、工程勘察(甲级)、工程咨询(甲、丙级)、测绘(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装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描图、机械、电子产品开发及销售(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计算机安装、调试;机电设备调试(不含汽车),汽车及零配件批发,二手车经销,汽车新车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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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12949号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设计院)与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产业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铁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被告模具产业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钢铁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以2205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B地块南区车库超前探底工程,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等。2019年1月22日,被告确认原告勘察工作量费用为1231214.84元,被告应于2019年1月22日付清,但被告实际于2019年12月23日才付清余额220563.2元,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已将D、E地块勘察内容交由其他公司实施,以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来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模具产业园辩称,1、原被告早已完成案涉工程验收手续,案涉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基础;2、案涉合同并未约定结算完毕后何时支付至100%结算款,结算日不等于付款日,原告也没有催告过被告支付结算款;3、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于驳回;4、原告收到案涉合同的220263.2元尾款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完清,不存在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不属于赔偿范围,预期利益损失诉讼时效也已过。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举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审表、验收表、工程延期申请、情况说明、结算书、结算书说明、结算审核汇总表、支付承诺函、转账支票存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模具产业园举示的结算书系复印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工程结算计算表将在本院认为中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以模具产业园为甲方、钢铁设计院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承包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含超前探底)工程、B地块南区车库超前探底工程;本项目无保修要求,乙方按地块分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工程,分批通过验收,并分批提交审核通过的地质勘察报告及超前探底报告,分批结算完毕后支付至100%结算款。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9年1月22日,中航MYTOWN项目C地块岩土勘察、B地块超前钻工程竣工验收。 一份加盖了双方印章的《工程结算书》载明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无争议造价1231214.84元,争议部分造价为0元。钢铁设计院陈述该份结算书制作时间是2019年1月22日制作,模具产业园陈述结算金额是在2019年3月27日才出具,双方无争议金额,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钢铁设计院在收到220563.2元尾款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完清。 2019年2月28日,钢铁设计院向模具产业园报送了一份《勘察费结算书》。模具产业园举示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的《工程结算计算表》的复印件,该份结算表上是对工程总价1231214.84元进行的确认,钢铁设计院处段正签字。模具产业园举示了审核汇总表,载明本次实际支付进度款为220563.2元,模具产业园签署的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钢铁设计院处段正签字,未签署时间。 模具产业园共支付给钢铁设计院费用为1231214.84元,其中最后一笔款项220563.2元的支付时间双方存在争议。钢铁设计院举示的银行客户回单显示是在2019年12月23日模具产业园转账220563.2元,模具产业园举示了一张支票存根显示220563.2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钢铁设计院委托了杨忠祥收取了220563.2元的支票,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双方一致认可验收的是B、C地块,D、E地块没有履行。原告陈述:被告将D、E地块委托给他人实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按合同履行完毕后有相应的利润,原告存在预期利益损失。被告陈述:D、E地块未履行,也不要求原告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项下工程变更为已办理结算的工程,竣工结算及尾款支付完毕后表明合同履行完毕,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原告对此也未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重庆中航MYTOWN项目C、D、E地块岩土勘察工程合同》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是以2205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马晓苒
判决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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