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珂、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1702执291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9-11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7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户917020500018600031188及分红账户9170117211142050002869。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7020500018600031188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7011721114205000286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胜
审判员王清峰
审判员闫效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蒙
判决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