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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6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学木
联系方式:023-88655002
注册时间:2010-04-13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26号1栋2-2号
简介:
销售矿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数码产品、木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品;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利用互联网销售:蔬菜、生鲜肉、禽蛋类、水产品、初级农产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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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玉与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11700号         判决日期:2020-09-10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家玉与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玉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家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及欠付的利息(以5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于2012年前后连续多次向原告借款56万元,后被告未及时归还,于是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数额5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利息按月支付,若被告未按照合同支付利息达到3个月,视为严重违约,应无条件归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2月8日借款10万元同时被告收回了多张原来的欠条。之后,被告除四个月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一直按月支付利息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又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了10万元的利息。此后被告未再支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被告未向本院举示证据。因原告举示证据均为原件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9月3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乙方借钱给甲方,借款数额为56万元,借款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到期后,双方若不再续约,甲方应一次性地归还乙方本金和未付利息;2.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利息按月支付,到账时间为每月月底;3.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达到三个月,乙方视为严重违约,可要求终止协议,违约的甲方应无条件归还本金和利息。该《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6万元的具体构成如下:1.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万元;2.2015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万元;3.2015年11月7日双方就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后签订的金额为14万元的借款合同,该14万元包括:(1)2012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尚欠的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以7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4861元(该项金额为74861元),(2)2012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尚欠的2015年下半年的利息2230元,(3)2014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尚欠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2万元,(4)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尚欠的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18940元,(5)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尚欠的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2800元(该项金额合计 22800元),(6)2015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30元;4.201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5.利息2万元(具体组成是指:2014年10月30日借款10万元、2015年2月8日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29917元,2016年5月25日的借款20万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14136元,前述合计44053元,经双方协商减免后计算2万元)。 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还款5000元,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31日各还款5600元;2019年11月22日还款1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家玉借款56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后再减去93元); 二、驳回原告杨家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后收取5151元,由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60元,由原告承担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丽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倪
判决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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