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旭棠、郑巧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民终1365号
判决日期:2020-09-10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占旭棠、郑巧文、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有,原审被告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丽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旭棠、郑巧文、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占旭棠、郑巧文、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占旭棠、郑巧文、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应倩
审判员金佳卉
审判员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锴欣
判决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