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合同、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苏10行终84号
判决日期:2020-09-10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因招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03行初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瑞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及二审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沐阳
审判员王岚林
审判员吕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芳婷
判决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