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春林砂厂与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40民终1394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乌苏市春林砂厂因与被上诉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苏市春林砂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何学涛
审判员芦海龙
审判员王国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婉雨
判决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