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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学君
联系方式:18666197886
注册时间:2016-11-01
公司地址:中山市横栏镇富庆二路17号之二A幢厂房首层之二(住所申报)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五金制品、LED产品、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合成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劳保用品、日用品、熔喷布;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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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2172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鈤胜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公司)、刘立东、唐治镇、罗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鈤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航公司、刘立东、唐治镇、罗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鈤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航公司向鈤胜公司支付货款37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刘立东、唐治镇、罗孟与富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鈤胜公司变更利息的起算时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富航公司从鈤胜公司处购货,至今仍拖欠货款37480元未付,上述货款有《送货单》为证,而刘立东、唐治镇、罗孟作为富航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富航公司、刘立东、唐治镇、罗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富航公司向鈤胜公司购买货物37480元,富航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鈤胜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签收相关货物,但富航公司并未支付货款。鈤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另查明,鈤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6年1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尹学君。富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6年4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立东,股东刘立东、唐治镇、罗孟,罗孟认缴出资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5年12月31日,刘立东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5年12月31日,唐治镇认缴出资1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5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鈤胜公司提供送货单、富航公司章程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石一夫 审判员何文璋 审判员姚红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冬娴
判决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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