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451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会通公司)诉被告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十堰奕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十堰奕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3564.08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段至款清之日,至2020年7月7日为1041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8年6月开始向原告采购改性塑胶原材料粒子,至2019年2月,原告持续向被告供货,累计供货价值金额为115134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货款,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1570元,余款10356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送货单5份,增值税发票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及开票的事实;证据2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经过双方对账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及开具增值税票据义务,双方于2020年6月2日进行了对账,并签订确认被告下欠原告103564.80元的货款的对账函,下欠货款至今未付,该案成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564.8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小茹
判决日期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