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81执异153号
判决日期:2020-09-09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万元及所欠利息(截至2017年9月12日,尚欠利息220402.99元;以39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8875‰及相应复利从2017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止;以3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8875‰上浮50%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思思、段成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思思、段成宪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38720元,减半收取计19360元,由被告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481执1646号。2019年5月16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借款人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等57笔债权以5007.16万元的交易价款转让给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50571600元后,向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支付50071600元。2019年5月23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债权转让通知》,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了债务人。2019年5月24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等57笔不良资产债权以交易价款50571600元转让给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债权转让通知》,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了债务人。2019年6月16日、17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出具声明,确认债权转让资产清单的全部权利。2020年4月7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枣庄佳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段成宪、陈思思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本院(2017)鲁0481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2019)鲁0481执1646号执行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凭证、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2019)鲁0481执164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颜伟
审判员王奉潮
审判员张玉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20-09-09